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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对海上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海警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和划定的任务区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行政案件,依法由海警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地对应的海警机构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登陆地或者涉案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海警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 第十二条 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发生的海上行政案件,依法由海警机构管辖的,由最先查获该违法行为的海警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登陆地或者涉案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海警机…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海警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海警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或者主要违法行为人登陆地的海警机构管辖。 第十四条 对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案件,有关海警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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