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案件,有关海警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上级海警机构可以指定管辖或者直接办理。

上级海警机构指定管辖或者直接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海警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海警机构。

原立案的海警机构自收到上级海警机构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相关证据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海警机构或者办理的上级海警机构,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