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行政案件,依法由海警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地对应的海警机构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登陆地或者涉案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海警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该海警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以及损害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登陆地是指违法行为人自行上岸或者被押解、扭送上岸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