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章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涉外案件办理 第三百一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根据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二十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二十一条 海警机构发现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中国海警局,同时通报相应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由中国海警局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 第三百二十二条 海警机构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海警机构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 第三百二十三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第三百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层报中国海警局,同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必要时,由中国海警局商外交… 第三百二十五条 海警机构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中国海警局,同时通报相应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海警局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姓名、性别、护照或者证件号码,入境时间,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第三百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海警机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向省级海警局提出。海警机构应当在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以内予以…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海警机构侦查羁押期间,经省级海警局负责人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外界通信。 第三百二十九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适用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