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层报中国海警局,同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必要时,由中国海警局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