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章 涉外案件办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十章 涉外案件办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 海警机构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海警机构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第三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