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海警局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姓名、性别、护照或者证件号码,入境时间,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中国海警局。

外国人在海警机构侦查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海警局应当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中国海警局。

未在华设立使馆、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