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二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对应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中国海警局直属局可以在所在省、自治…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身高、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 第二百六十八条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当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接到通缉令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发布通缉令的海警机构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百七十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由省级海警局向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交控,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第二百七十二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发布。 第二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抓获或者死亡,以及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