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通缉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身高、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等,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