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警机构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海警机构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第二百四十七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第二百四十八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百五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