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