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海警机构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送检的检材,应当是原物、原件。无法提供原物、原件的,应当提供符合本专业鉴定要求的复制件、复印件。送检的检材,应当包装规范、标记清晰、来源真实、提取合法。对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检材、样本,应当作出文字说明和明显标识,并在排除危险后送检。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