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九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 第二百一十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聘请法医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海警机构进行勘验、检查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二百零八条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