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三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节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条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中国海警局,由中国海警局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报请撤销案件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警机构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