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
海警机构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