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中国海警局,由中国海警局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报请撤销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应人民检察院。

海警机构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