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四章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分别向国家海洋局报送《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和《海洋可再…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并印发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计划和中期财务检查计划,并定期将海洋能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报告。监督检查分为现场…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期财务检查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半年报、年报情况,组织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海洋能资金项目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较大… 第二十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海洋能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主动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的,国家海洋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使用的所有科学仪器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经检定、验收、测试合格,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和设施应满足质量、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