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海洋能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主动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的,国家海洋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终止项目通知。国家海洋局组织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批准项目终止,报财政部,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返还项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