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报国家海洋局审批。海洋能资金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