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九条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期财务检查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半年报、年报情况,组织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海洋能资金项目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较大问题的,国家海洋局下达项目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整改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国家海洋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