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即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