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三章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和海洋能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需求调研和技术评估,编制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海洋能工作方案及预算建议,组织编制年度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即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编写,报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