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分别向国家海洋局报送《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