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
第二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
第三条
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政策。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四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国税局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
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其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可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经营离岛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必须对离岛免税店绝…
第七条
设立离岛免税店,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不得以设立分店、分柜台,不得以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手段,擅自扩大免税品经销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需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应报经财政部会同海…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应加强相互联系和信息交换,并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大监管力度,对离岛免税店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