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国税局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