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离岛免税店,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经营主体合作协议(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议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