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新设企业除外); 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