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需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应报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