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检疫查验,从游艇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艇上人员有其他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出境前履行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