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