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出境前履行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