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随艇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游艇或者运递的;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擅自抛弃随艇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游艇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艇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无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发现有疫病疫情的宠物上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