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中的“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删去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附件1)”和第(四)项。 (三)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五) 将第十九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旅客通关类场所”。 (六)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修改为“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 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见附件2)”。 (八)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修改为“‘运抵报告’,是… 将“‘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修改为“‘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十)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 (十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