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删去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附件1)”和第(四)项。

删去第二款第(一)项中的“(附件1)”和第(四)项。

将第三款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修改为“应当向海关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文件”。

将第五款中的“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修改为“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