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三)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中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修改为“相关场所经营人”。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