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四)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