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八) 二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修改为“‘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将“‘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修改为“‘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