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是履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中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大纲。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
第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申领人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并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将申领人的信息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测绘…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收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领人信息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持有人姓名和单位、编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不得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防止遗失和损毁。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实行注册制度,每两年注册一次。逾期未注册的,不得作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凭证和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注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注册工作。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申请表》,在注册期满前30日内报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遗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并公开声明遗失。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旧证收回,交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收回其持有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吊销…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制作、发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2000年1月4日发布的《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