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旧证收回,交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