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收回其持有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并逐级上报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