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予以吊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骗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
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进行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涂改、转借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以外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理的;
其他依法应当吊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被吊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不得重新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