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遗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并公开声明遗失。

申请补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补发申请表》。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补发申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