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申请表》,在注册期满前30日内报其所在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原件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上加盖注册标识,并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标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