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七章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八条 拟初任法官以及拟晋升高级法官的人员,接受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升高级法官。 第四十九条 法官必须严格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五十条 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法官培训档案,及时记载法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法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 第五十二条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跟班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情况登记、反馈、跟踪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法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等。经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限期改正。逾… 第五十四条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课程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