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拟初任法官以及拟晋升高级法官的人员,接受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升高级法官。

法官职前培训、晋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