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一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法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法官培训档案,及时记载法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法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法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