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采取非现场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编制监管报告和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油气管网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职责建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及相关用户信用记录,对违法失信行为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