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按照要求或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用户申请注册的;
未按照要求或拒绝受理已注册用户申请服务的;
未按照要求开展油气管道输送容量、地下储气库库容、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窗口期分配或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与已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制定违反公平原则合同格式条款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中断或取消合同执行,造成用户损失的;
其他违反公平开放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