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公开油气管网设施输送能力和运行情况的;

未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