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通过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和监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